深圳首批经适房销售已满五年 上市收益分成待审
不知不觉,深圳市桃源村经济适用房销售至今已满了5周年。该批经适房可以上市了吗?交易的收益又将如何分成?深圳市住建局昨天回应称,《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送审稿)目前已经完成征求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工作,近期将提请市政府审议。
购房满5年后可上市转让
针对有部分业主反映经济适用房上市的问题,市住建局昨天就有关情况说明称,桃源村三期是我市第一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于2008年销售。合同中规定, 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届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
2008年1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不鼓励购房后交易获利
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出台。《通知》规定, 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然后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难。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只要符合法规政策规定,主管部门也将予以支持并积极办理。
市住建局表示,目前正在抓紧研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收益分成的具体操作办法,对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值收益的缴纳环节和分成比例、评估价格确定、增值收益用途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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