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不鼓励购房后交易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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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不鼓励购房后交易获利
信息首发:经济适用住房不鼓励购房后交易获利
不鼓励购房后交易获利
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出台。《通知》规定, 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然后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难。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只要符合法规政策规定,主管部门也将予以支持并积极办理。
市住建局表示,目前正在抓紧研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收益分成的具体操作办法,对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值收益的缴纳环节和分成比例、评估价格确定、增值收益用途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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