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购房满5年后可上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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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购房满5年后可上市转让
信息首发:经济适用房购房满5年后可上市转让
购房满5年后可上市转让
针对有部分业主反映经济适用房上市的问题,市住建局昨天就有关情况说明称,桃源村三期是我市第一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于2008年销售。合同中规定, 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届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
2008年1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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