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
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组成】特区建立由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急救需求等因素,制定急救站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急救站布局规划落实、保障急救站的建设。
除特殊行业急救站外,急救站由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的急救站不能满足需要时,市急救中心可以直接建设管理急救站。
第九条【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市急救中心是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对特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统一调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区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及实施,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
(二)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加强急救网络运行管理;
(三)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库,收集、贮存、统计和报送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四)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考核,急救医学科研教学及学术交流;
(五)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派,组织、参与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
(六)建立、管理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
(七)招募、培训、指导院前医疗急救志愿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急救网络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市急救中心申请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急救站布局规划的需要,指定医疗机构作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建设管理急救站。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标准。
第十一条【网络医院协议】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加入急救网络的协议,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急救网络医院职责】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急救站建设标准建设急救站,并负责急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急救站建设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急救站的职责】急救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按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贮存和报告工作;
(三)对急救车辆及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等进行日常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急救知识普及】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教师、导游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学校应当开设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课程,培训小学及小学以上学生正确使用120”呼救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初级急救技能。
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规范和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比例要求】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其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下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组织其员工参加市急救中心组织的考核,取得救护员证。
(一)公安机关;
(二)学校、公园、机场、客运站、火车站、地铁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农贸市场、风景旅游区、宾馆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
(三)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前款第(一)、(二)项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2%以上。
前款第(三)项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5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5%以上。
信息首发: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