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保障
第四章 院前医疗急救保障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专项、足额用于下列院前医疗急救事项:
(一)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建设和运营;
(二)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设备更新;
(三)急救车辆、车载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与更新;
(四)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
(五)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其他救护人员的配置、培训和演练;
(六)专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岗位津贴;
(七)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
(八)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考核;
(九)其他院前医疗急救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交通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主动避让。因避让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信息保障】卫生、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气象、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急救信息交换和联动救援机制。
第三十四条【供电保障】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及急救站的安全稳定供电。
第三十五条【通讯保障】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呼救电话通讯畅通,及时向市急救中心提供呼救者位置、用户信息等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急救队伍保障】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保证急救队伍满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晋升从事过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十七条【急救技术保障】市急救中心应当定期组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演练。
第三十八条【急救设施配置】鼓励大型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施、急救药品和器械。
第三十九条【急救车辆报停】急救站应当保障急救车辆24小时待命,除需要年审、维修、保养以及消毒外,急救站不得申请报停急救车辆。
第四十条【禁止随意调用急救车辆】未经市急救中心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用急救车辆。
第四十一条【禁止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不需要医疗急救服务,故意拨打“120”呼救电话;
(二)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
(三)敲诈、勒索、辱骂、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其他救护人员,或者妨碍实施救护;
(四)扣留、抢夺、损毁急救车辆、急救设备设施、病历资料;
(五)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的行为。
信息首发: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