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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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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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救护人员】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第五十五条【急救车定义】本条例所称急救车辆,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后新成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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