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中村综合整治后 5年内不纳入拆除范围
已纳入深圳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五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
深圳市规土委7月6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征求社会意见。这个文件是根据城市更新“强区放权、依法依规、提质提效”的改革要求做出的,主要是针对现行城市更新政策的解释。其中,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用地管理和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均进行了细化规定。
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方面,《处理意见》中规定,各区(新区)应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项目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享受省“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由深圳市规土委组织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在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管理方面,《处理意见》中明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已纳入深圳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五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已纳入深圳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但未完成整治工作的城中村区域,应按计划抓紧实施,如确需申请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的,应先行按程序撤销该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项目。
《处理意见》中还明确了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的测算公式,以及混合用地中各类功能用地容积率的明确方法。例如,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和相关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是将该区位上各类功能用地对应的地块容积率按拟混合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加权平均。混合用地中各类功能用地的容积率(含公共配套设施)不超过《深标》规定相应功能用地的容积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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