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借款人、出借人及网贷机构之间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借款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借款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四、网贷机构在完成深圳地方监管部门的备案后,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应在借款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网贷机构保证已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并列明备案登记编号;网贷机构应当向出借人、借款人进一步声明,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网贷机构保证已在签订本协议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出借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网贷机构承诺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提供增信服务,不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非法集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出借人声明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保证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的借贷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承诺其向网贷机构提供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借款人声明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保证借款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及用途;承诺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保证向网贷机构提供的用户信息及借款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借款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定义】应对借款协议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二)【主体信息】应在协议中列明出借人、借款人及网贷机构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信息。
(三)【借款信息】借款协议应列明如下借款信息:
1、借款金额;
2、借款用途;
3、还款方式;
4、借款期限;
5、借款利率。
(四)【借款流程】借款协议应对出借及借款流程(包括资金出借路径)进行清晰描述。
(五)【还款方式】借款协议应对还款方式、还款路径、资金归还路径等进行清晰描述。
(六)【提前还款】借款协议应对是否允许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程序、提前还款的限制性约定、提前还款是否收取违约金及(或)赔偿金、提前还款的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的资金归还路径及在何种情形下按照何种程序强制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进行约定。
(七)【逾期还款】借款协议应对逾期还款的逾期罚息、利息、违约金等进行约定,逾期罚息、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同时借款协议应对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是否有担保方、债权收购方等进行约定。
(八)【权利义务】借款协议应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具体而言,应包括:
1、出借人权利义务,出借人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向网贷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2)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3)了解借款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5)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借款人权利义务,借款人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借款项目信息;
2)提供在所有网贷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3)保证借款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将借款资金投向法律法规禁止的借款用途;
4)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5)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6)借款人承诺不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进行欺诈借款;
7)借款人承诺不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借款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8)借款人承诺不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9)借款人承诺在已发现网贷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不得进行交易;
10)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3、网贷机构的权利义务,网贷机构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2)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3)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4)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5)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6)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7)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9)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10)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九)【担保条款】若借款存在担保方,应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进行约定,若存在债权收购方,应对收购条件的触发、债权收购范围、债权收购的方式及程序等进行约定。
(十)【违约责任】借款协议应对出借人、借款人及网贷机构构成违约的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十一)【债权债务转让】借款协议应对债权能否转让、债务能否转移及转让的程序、条件等进行约定。
(十二)【风险提示】借款协议应设风险提示条款,对出借人、借款人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明确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形及出借人、借款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
(十三)【借款协议的修订】借款协议应列明协议的修订事由及程序。
(十四)【争议解决】借款协议应列明争议的解决方式,并进行加黑加下划线提示。
(十五)【协议的签署及生效】借款协议应列明借款协议的签署方式及生效条件。
六、本指引由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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