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拿着借款协议讨3万“欠款” 没支付凭证败诉
海口一女子拿着《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3万元 欠款 。但是,她拿不出收条,也提供不了转账凭证。最终,她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吴某娇诉称,2011年6月23日,被告陈某英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0000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个月,并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陈某英还向吴某娇提供了抵押担保即陈某英与海口某贸易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但是,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陈某英却迟迟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吴某娇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英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被告陈某英辩称,吴某娇诉请不属实,她根本没有向吴某娇借款,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吴某娇只提供《借款协议》,不能提供收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自己已将该笔3万元借款支付给被告陈某英的证据,在陈某英予以否认的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吴某娇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龙华区法院判决驳回吴某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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