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罪犯被查出曾在东莞作案 出狱当天又移送至东莞坐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阿栋(化名)因抢劫犯罪在深圳被判刑坐牢,后被查出此前在东莞还犯有抢劫、盗窃等多宗罪行。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刑满释放当天,阿栋被移交给东莞司法机关再进牢房。6月2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这则案件。
1998年出生的广东男子阿栋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接线索获悉阿栋有盗窃重大嫌疑,对阿栋进行谈话。阿栋供述其伙同他人曾多次在东莞实施盗窃、抢劫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将刚刑满释放的阿栋移送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依法处理。
经查,2015年4月2日凌晨2时许,阿栋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窜至厚街镇珊瑚路与康乐南路交界处对出路段,欲抢劫电动车司机。见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该处,阿栋二人叫停李某,假装搭乘该电动车。当李某载阿栋二人行至厚街镇宝屯村委会中兴路厚街财政分局后门路段时,阿栋同伙持事先携带的小刀抵住李某腰部威胁进行。期间,李某反抗,阿栋二人持刀往李某腰背部、腹部、手臂等处捅了多刀,后李假装掏钱并趁机逃跑,唐还继续追赶李二十余米。随后,阿栋二人驾驶电动车(价值不详)逃跑并将该车销赃。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破案后,被抢财物尚未起回。
此外,2015年3月至4月期间,阿栋还伙同他人在东莞市厚街镇、石碣镇对三家企业分别进行盗窃,被盗财产包括电脑、现金等。破案后,被盗财物尚未起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栋以非法占有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还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法院考虑阿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作案时为未成年人等,遂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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