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更易发生毁约行为 存较强投机性
华夏时报记者 栗泽宇 北京报道
记者:楼市“违约潮”通常在什么背景与条件下发生?
孙建章:每次房屋市场价格暴涨,都会发生大量的“违约潮”。在投机性的恐慌式抢房行情中,一方面房价持续高烧、跳涨;另一方面,在利益驱动下,卖方单方面违约出现“违约潮”。
记者:“违约潮”主要集中在新房市场还是二手房市场?
孙建章: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市场。与新房交易相比,二手房交易更容易发生毁约行为。究其原因,在于前者面临较大的毁约成本,甚至可能面临维稳压力,后者面临的法律代价相对较轻,并存在较强的投机性。
记者: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房价暴涨时,卖家敢轻易撕毁合同?
孙建章: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利益驱动,毁约之后待价而沽,比履约获利更大。我们接触的案例,很多卖家是投资客,拥有几套、几十套房产,趁高价套现本身具有浓厚的投机色彩。因为房价暴涨,价格“日新月异”,卖家签完合同后不久,觉得“卖低了”,于是选择毁约。他们更倾向于与买家私了,即,宁可向买家返还“双倍定金”,也要重新报个高价卖房,实现利益最大化。
其次,不论在交易管理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对合同的保护力度偏弱,导致信用价值低廉,违约成本较低,个体的信用价值与物质利益相比,悬殊较大,直接导致见利忘义、铤而走险。
记者:“违约成本低”是怎样体现的?
孙建章:以房价上涨期间卖家违约为例,卖家一般面对两种情形:跟买家谈判,寻求“私了”;买方不同意“私了”,选择诉讼。
第一种情况较为常见,原因在于,在管理部门不介入的条件下,买方个体维权势单力薄,依靠司法途径耗时耗力,并且对司法判决结果,带有不确定性预期。在强势卖方面前,很多买方不得不选择私了,即卖方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在第二种情形下,即买方向卖方提起诉讼时,卖方仍然处于强势地位,经过“旷日持久”的司法途径,买家胜诉也是费时费力的“惨胜”。所以,房价快速上涨期间,如果卖家违约,买家大多是“输家”。
记者:毁约方强势的局面,将导致怎样的后果?
孙建章:房价暴涨期间,集中形成“卖家违约潮”,房价暴跌时,则形成“买家违约潮”。这对社会信用、社会风气及社会心理稳定,造成极大的损害与风险。
记者:你认为,在哪些方面需要有所作为?
孙建章:应该在两个方面堵住漏洞:首先,提高信用门槛,加大违约成本;其次,形成速判机制,减轻“讼累”;再次,针对房屋交易参与者,尝试建立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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