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放纵走私 整个科室“全军覆没”当庭互掐
去年元旦盐田检察院的一场突击行动,引爆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腐败窝案,该科集体有组织地放纵走私案曝光后,整个科室 全军覆没 。昨日,包括旅检四科负责人郑小梧在内,七名关员因涉嫌放纵走私、行贿受贿全部出庭受审。
走私客行贿日期 规范化
2013年12月初,负责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工作的副科长郑小梧开始将科室人员化零为整,他把关员分成三个组,每组设带班副科长及组长。据科室统一安排,带班副科长卢超颖、沙曼、陈建基三人一组,沙曼担任组长;带班副科长陈金泉、陈国荣、冯志红等人为一个组,陈国荣任组长。每组值班时,带班副科长会将写有走私人员车牌号码的名单放在值班室桌子上,值班人员统一按照名单上的车牌号码给相应的车辆放行,放任走私人员利用上述车辆多次走私日用杂货。
随着旅检四科的 制度化 ,走私客行贿的日期也逐渐规范化。据庭审披露,走私人员会在每月10日、20日、30日左右按照放行次数、职位高低等标准,向其所分配组的组长缴纳好处费。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每个值班小组已有带班副科长负责当日值班工作,但每个组又额外设置了一个没有编制的 组长 。据曾担任组长的沙曼及陈国荣供述,组长一职由郑小梧指派业务骨干担任,专门与走私水客对接。水客在规定时间点行贿时,将装好现金及纸条的信封统一交给组长,纸条上会标注行贿人姓名及放行次数。与此同时,旅检四科按照车辆型号来收费,小汽车每车次人民币1200元,商务车等容量较大的车辆每车次1500元。组长在拿到水客黑钱后,按照放行关员500元、带班副科长300元、郑小梧200元及 科室经费 200元的标准进行分发。
科长与普通关员当庭互掐
基本上都是按照领导要求收好处费和处理这些费用的 ,昨日庭审时,郑小梧语出惊人,称收取好处费系经领导批示,每笔费用的处理也是经过领导审核。而他口中所述的领导,便是目前已被判刑的关长吴文奎以及海关专职党委副书记陈锐全。据郑小梧介绍,吴文奎不但会要求其对他朋友的车辆放行,甚至要求其尽全力完成单位经费的筹集,否则科室负责人的位置难以坐稳。
昨日庭审持续一天,在七关员庭上一同受审时,出现科长与普通关员互掐的局面,基层关员称受科室负责人郑小梧指使,虽表达过反对,但收效甚微。郑小梧则自辩称,自己虽然是旅检四科负责人,但是很少出现在执法现场,通常在办公室上班。郑小梧还介绍,自己并无科室人员的人事处置权,因此,现场值班的关员遇到问题不用向自己审批,由带班副科长负责。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易海军 沙头角海关窝案庭审仍在继续,经历了第一天海关科长与关员为撇罪互掐后,公诉机关昨日明确称案件系共同犯罪,全体涉案人员应对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被认定为主犯后,科长郑小梧自爆猛料,称遭办案人员诱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
受贿放纵走私系共同犯罪
虽然在第一天的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及审判员的提问郑小梧均闪烁其词,甚至以 什么都不知道 推脱。庭审后半段甚至出现郑小梧与其他涉案人员为撇罪互掐的局面。不过,昨日再审时,公诉机关定性称,案件以旅检四科共同受贿放纵走私进行起诉,系共同犯罪性质。
对此,受审关员在供词中予以证实,虽然郑小梧很少亲自出面到放行现场,但是给他的 好处 一分未少,装有纸条的信封均有明确记载。根据关员的证词总结,该科的放纵走私是集体行为,每个环节都需各方配合。其中科长要同意和安排,副科长具有现场监督抽查的职责,现场负责的关员要具体查验放行。三者缺一不可。
认定三人系主犯其余为从犯
公诉机关介绍,作为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全部关员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昨日下午,公诉人员在发表量刑意见时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该起共同犯罪当中,郑小梧系旅检四科主要负责人,组织关员放纵走私,应当认定为主犯,按照全部责任进行处罚。而带班副科长卢超颖与陈金泉对各个分组有领导责任,相较于郑小梧作用虽然较小,但同样应当认定为主犯。
剩余的陈国荣、沙曼、陈建基、冯志红四名关员,均系根据科室统一安排放纵走私,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陈国荣主动对单位纪委说明情况,在单位同事陪同下向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爆遭诱供做虚假陈述
公诉机关在发表量刑意见之后,得知自己作为主犯负主要责任,郑小梧在自我环节再次爆出猛料,称在案件侦查阶段,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诱导其做虚假陈述,交代现场车辆放行标准等不实际的情形。他还称在诱供嫌疑下所做的笔录并不合法,要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不过,郑小梧的自我辩护意见并未被当庭采纳,合议庭表示,将在综合评议之后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焦点
主动交待行贿关长是否构成自首?
沙头角海关窝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时,虽然办案机关已经掌握郑小梧放纵走私受贿的事实,为通过检举揭发立功,郑小梧还交代了行贿原海关关长吴文奎及原海关专职党委副书记陈锐全两人共计34万元的事实。其中吴文奎21万元,陈锐全13万元。不过,庭审时郑小梧却对此进行翻供,称只行贿吴文奎8万元及陈锐全2万元。剩余的13万及9万均是在两人授意下放纵走私收取好处费后每月上缴的 分红 ,这一部分不应认定为行贿金额。
公诉机关对此表示,郑小梧虽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属于与自己受贿不同种罪行,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首的前提是如实交代,但郑小梧并未如实交代,在庭审环节甚至对之前的供述进行否认,且所交代的犯罪情节轻于本身所犯罪行。因此,郑小梧检举揭发是否能认定为自首,合议庭应当予以综合评判,作出公平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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