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6)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等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能力;
(四)能为本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公共服务。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重大专项是指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或者本市知识产权工作重点,需要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公共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280万元;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请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
(三)宣传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根据其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联盟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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