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
(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宣传培训项目、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培育项目的承担单位采取申报评审方式产生,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协议内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应当将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项目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评价,将每年度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有前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资助的单位及责任人、个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首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