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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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首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1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之前申报的资助以收到受理材料的日期为准,受理日期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在本办法实施之后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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