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日前有关部门联合修订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 深圳速度 向 深圳质量 转变,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们联合修订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 深圳速度 向 深圳质量 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实行 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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