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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经济适用住房不应成为牟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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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经济适用住房不应成为牟利工具

深圳第一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于2008年销售。目前已满5年按合同约定买房者可有条件取得产权并上市,不少买房者正在翘首期盼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收益分成的政策出台。目前正处政策出台前的关键期,昨日,深圳市住建局再次向媒体发来通稿,重申:经济适用住房不应成为牟利的工具。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在2008年推出的第一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届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

2008年1月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0年6月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据介绍,目前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要求政府直接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完全产权,不交增值收益价款,与合同的约定不符。目前市住建局已经研究制订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收益分成的具体操作办法,已提请市政府审议。

原文网址:http://www.szxxg.com/shenzhen/20140721/8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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