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局制定相关办法,符合条件者可多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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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与缴费年限挂钩
深圳市社保局制定相关办法,符合条件者可多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得到解决了。昨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了解到,该局已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据悉,由于失业保险金领取与缴费年限挂钩,这意味着符合条件人员可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多领失业保险金,享受更好的保障。
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并没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符合一定条件可以 视同 缴费,在计算失业保险金时,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年限。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说,根据新办法,视同缴费年限分三段认定。
第一段是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已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1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算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1997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黄险峰举例说: 我们深圳的相关条例是1997年推出的,国家相关条例是1999年推出的,这之间有大概两年的时间差。例如,某市国有单位的老王,他在1998年离开了国有单位,根据新的认定办法,就可以认定其1998年离开之前的年限了。
黄险峰介绍,第二段是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就是在此期间,(深圳户籍参保人)参加深圳市任何一种社会保险,均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因为当时没有分开计算。
不过,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对此,黄险峰解释说: 因为要在用人单位工作才有失业的,当时缴交失业保险没有和个人挂钩,个缴里没有失业这一块,只有单位缴交,所以只和国企工作年限挂钩。
而第三段则是,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此外,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信息首发:深圳拟推重特大疾病补充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