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视同缴费年限”可补缴
未入 视同缴费年限 可补缴
昨日,本报对于《实施细则》最终删除 社会保险费的补缴 一章给予了关注。在新闻发布会上,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也对此作了回应。黄险峰表示,删除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黄险峰解释,我国从1996年起就在全国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到1997年12月31日之后离开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视作基本养老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 。
但在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前就离开的这部分职工,因为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这些人员的工龄也就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如何解决呢?
黄险峰表示,对于这种情况,按照广东省规定,广东省户籍人员此前在广东省内企业工作,可采取 买工龄 的做法补缴。考虑到和广东省的做法衔接并考虑到外地来深人员基本不是广东省户籍人口的实际情况,《实施细则》明确,在1997年12月31日前入户深圳,又没有在原有的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都可以补缴。
补缴的规定会比较多、比较复杂,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明白的。 黄险峰表示,关于补缴的具体办法,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还在研究中,完成后会向社会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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