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走妻房产证 不实行为银行也要担责!
广州的温女士和丈夫连某多年来,感情淡寡,连某从国企辞职后创业失败,身负重债。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连某私自盗取了温女士父亲留给温某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的房产证,并与某公证处公证员骆某(已停职)两人假冒签名做了公证。
广州的温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失去赖以居住的房屋,这是怎么回事?原来,温女士的丈夫偷拿房产证、伪造签名将房屋抵押,一审法院判令拍卖房屋,款项优先偿还贷款。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律师受温女士委托,查出银行多处违规,抵押贷款发放不合常理,二审改判银行非善意取得抵押权,温女士胜诉。
丈夫伪造签名抵押房屋
广州的温女士和丈夫连某长期感情不和,连某从国企辞职后创业失败,在外面负债累累。后来,连某盗取了温女士父亲留给温某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的房产证,与某公证处公证员骆某(已停职)两人假冒签名做了公证。
基于此伪造的委托书,某银行和不法财务公司安排了连某个人担保贷款34万元。不法财务公司从中获取6.13万元高额手续费,银行获取年利率8.613%的超额利息。
连某身负债务后不知所终,银行起诉。假冒签名的公证被某公证处撤销,不法财务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基于被撤销公证设立的抵押被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判决拍卖涉案房屋来清偿贷款。
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
一审法院认为,向银行借款时,连某与温女士还是夫妻关系,连某向银行出具了公证委托书,后被证明假冒签名而撤销,但银行并不具备鉴定能力;其次,连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却取得了房产证原件,涉案房屋做了抵押登记。因此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故判决银行以抵押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温女士找到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的余春明代理二审上诉。余律师认为,如果银行按《贷款通则》等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等任何一项做到审慎审查和监管,此笔贷款都不会发生。银行在签订贷款时未审查连某的个人信用,也没有联系房屋产权人温女士及其儿子核实二人资料,银行涉嫌故意向抵押人隐瞒抵押事实。
改判:银行有义务进行审查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银行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担保意愿真实性、抵押物价值等内容进行审查。银行因信任公证而不审查,应承担公证失实的法律后果。银行委托非银行人员在未审核抵押人身份的情况下,出具《具结书》,房管部门据此为银行办理了他项权证。对此,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银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不当,予以纠正。
银行被判不构成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应予以保护。但正如本案中二审意见中所说,银行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担保意愿真实性、抵押物价值等内容进行审查。
银行因信任公证而不审查,应承担公证失实的法律后果。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仅对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了构成要件,并未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言及“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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