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行未识别伪卡,其和商户应承担
POS终端银行
发卡行未识别伪卡,其和商户应承担
此案发生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与盗刷发生时的POS机终端所属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进行协商,要求兴业银行退款。协商不成后,2012年11月26日,广东省农联社向中国银联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就涉案交易提出争议裁判申请,要求兴业银行承担资金损失。
中国银联裁判认为,收银员在核对交易金额以及凭证上打印的账号字段与银行卡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而发卡机构提供的证据显示,收单商户在受理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则条款的行为,因此裁判责任方为兴业银行,并支持发卡机构要求收单机构(兴业银行)承担损失的请求。
今年2月27日,中国银联从兴业银行清算备用金账户中划拨70%的损失约150余万元给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月9日,兴业银行向中国银联提出申诉,认为裁判结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要求改判广东省农联社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但是,中国银联驳回了申诉申请。
兴业银行在起诉状中认为,刷卡交易中,银行卡在商户处的兴业通终端上刷卡,客户输入密码后,交易信息传输至兴业银行收单系统,而兴业银行则将交易信息上送至中国银联信息总中心,随后信息被发往发卡行省农联社银行卡系统审核,由发卡行系统审核银行卡磁条信息、账户是否正常有效、密码是否正确,全部确认无误后将联机授权返回后,兴业银行方可确认交易成功,并将交易成功信息发至商户,最终收银员核对客户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而完成整个交易流程。
兴业银行认为,涉案交易为借记卡凭密码交易,在上述过程中,涉案交易经过发卡行审核和授权,发卡行对伪卡没有作出判断,不能识别伪卡交易导致交易成功是造成损失的最主要原因。而兴业银行是收单机构,与发卡行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笔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
同时,兴业银行认为,商户违反了 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 这一规则条款。就此,兴业银行要求损失应由有过错的省农联社、陆丰联合社、商户金地珠宝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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