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身上,“克隆卡”盗刷215万
卡在身上, 克隆卡 盗刷215万
根据广东陆丰市法院对于这一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调查审理和事实认定,持卡人邓某2009年8月向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办了珠江平安卡,2011年6月开通了短信通业务,此后办理了存取款等业务。
邓某在案件审理中表示,到2012年7月26日,卡内金额约为人民币15万元。7月27日,他从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在业务大厅内办理转存业务,卡内余额约为215万元。7月30日16时12分左右,在该卡仍在身上的情况下,邓某连续收到刷卡短信,两次共消费214万6300元。发现被盗刷后,邓某16时18分向信用合作联社报案,17时15分又向深圳警方和陆丰市公安局报案。
此后,在查明盗刷发生在深圳水贝珠宝交易中心金地珠宝首饰公司后,邓某当晚要求信用合作联社提供公司账号,而至7月31日中午信用合作联社才提供账户,但该账号款项当天上午已被转走,造成陆丰市公安局无法及时冻结被盗刷的款项。
陆丰市法院审理后确认,邓某存款被盗刷是他人用 克隆卡 POS机刷卡消费进行的。邓某表示,发卡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其却接受了非法复制银行卡的交易,未能尽到识别假卡的义务。同时,被盗刷后,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及时报警、及时提供被非法盗刷交易账户给侦查机关采取冻结措施,造成被盗款项无法追回的后果。就此,邓某认为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显存在在严重过错,应由其承担盗刷责任。
而陆丰市法院审理认为,要使用珠江平安卡消费和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作为金融机构,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有谨慎审查和甄别银行卡的义务,其接受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对银行卡款项被盗刷消费负主要的过错责任;持卡人邓某负有谨慎保障密码安全的义务,银行卡密码是由其设置,他人无从得知,邓某应为其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卡中款项被盗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陆丰市法院判决发卡行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盗刷款项70%的损失,持卡人邓某自负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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