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租赁新政!100万套“农民房”规模化入市
继广州、武汉、成都等城市之后,8月28日,深圳也出台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文件。
深圳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及《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意见中提出:“十三五”期间,深圳将收储不低于100万套“农民房”用于规模化租赁;而住房租赁,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特别是对个人房租支出,结合个税改革,研究费用扣除问题;招拍挂宅地除配建保障房或人才房外,还要配建自持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比例将研究提高;明年8月前,政府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上线;住房租赁企业可通过IPO等方式融资。
政策点归纳:
1、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底前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2、“十三五”期间,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还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资产划转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开展租赁业务。
3、各区、新区应于2017年底前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十三五”期间,收储不低于100万套(间)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
4、“十三五”期间,鼓励300家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或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及其他“管家式”业务,推动住房租赁经营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5、“十三五”期间,鼓励300家各类产业园区、总部基地、大学城区管理机构及驻地单位,利用其自有或管理的配套职工宿舍、公寓和住房,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经营。
6、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个人和中介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7、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8、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9、自2017年8月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还应按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20%的比例建设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
10、福田、罗湖、南山等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应当在完成“十三五”期间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供应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增加货币补贴的覆盖比例。
11、除福田、罗湖、盐田区外,其他行政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应于2018年6月底前至少供应一宗地块用于全部建设自持租赁住房或商务公寓,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商务公寓自持年限为40年。
12、在现有50%的基础上,研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比例,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承租住房的支持力度。(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13、建设政府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搭建政府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售平台”),并于2018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
14、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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