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楼过程中你可能遇到五大问题:
1.资金被挪用,交易还能进行吗?
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崎介绍,当买卖双方面临购房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时,建议一是报警,以个人涉嫌诈骗为由追究担保公司业务员的责任,追回钱款。二是以担保协议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追究担保公司的合同违约责任,主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担保公司赔偿损失。三是由于买家实际上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到卖家的银行卡上,买卖双方仍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如何规避风险?公证时要求担保公司出具员工证明
苏崎建议,在公证委托之前,买卖双方可要求担保公司出具员工证明,提示受托人是该公司员工,受托行为是职务行为;从担保公司自身而言,应加强内部管理,对银行的账户密码到底是由拓展业务员来管理,还是由后勤人员来管理等操作流程要进行严格管理。
同时,苏崎介绍,买卖双方在签署担保协议时,最好不要为了贪图方便在中介公司门店或者银行签署,而是到担保公司签署,以确保签署人为担保公司真实的员工。
3.银行卡转交至担保公司员工手中是否合理?
苏崎介绍,严格来讲这只是担保赎楼的交易流程惯例,但并不一定是合同约定。在二手房赎楼担保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多次楼款转到卖方手中之后,业主私下挪用现象。为了避免这个风险,担保公司应把赎楼款的银行卡和密码在取消网银后拿到自己手上,以避免卖方私下挪用。
4.中介公司需要负责任吗?
苏崎认为,担保公司是由中介公司推荐给买卖双方的,但该金融担保公司本身也是有相关资质的,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和中介有特别约定,那这件事情的后续手续办理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再是中介,而是担保公司,因此中介公司不存在责任。
苏崎表示,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中介公司就只是收取居间服务费,只是提供一个签合同的媒介,而后续的代办交易手续,中介公司是没有义务的;如果有另外约定了代办服务,中介公司就有义务去办理。
5.损失首期款可否要求担保公司垫付?
苏崎介绍,要求担保公司垫付首期款没有法律依据,只有买卖双方就所造成的损失而要求担保公司赔偿。担保公司的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如果该事件的事实已经很清楚,损失也已经很明确的话,那买卖双方可先行和担保公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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