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稿发布:加快立法、依法强制、合理拆赔
2017年8月1日,深圳市住建局为加快深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因此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附:棚户区改造工作流程图
1.申请依法启动强制程序。对签约期内少数业主住户拒不签约、拒不搬迁阻碍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的,实施主体可以向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 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区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区指挥部审议。 审议通过,依法启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强制程序。
2.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 在 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 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不再采用城市更新的方式进行改造。各区政府 应当优先将配套不完善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对于辖区内的城中村,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充分论证改造可行性后有序纳入。
3.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模式。结合深圳市实际 情况,推广"政府主导一国企实施一公共住房"的棚户区改造 项目实施模式。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只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进行实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库的,由我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含其子公司,下同)及其他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 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4.合理制定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标淮。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两者结合等方式, 由被搬迁人自愿选择。各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用于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指导本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5.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 造项目应当按照法定图则、《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的要求,配建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项冒同步设 计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6.支持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区政府应 当坚持以租为主的原则,根据辖区入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 建设供应情况,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建人才住房和保 障性住房的租售比例。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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