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阳台不得单独出租 房间不得间隔出租
深圳拟结合实际,创新实行房屋租赁合同自愿备案制度。5月25日,深圳市法制办对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牵头起草的《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于6月15日前反馈。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只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才可纳入登记备案管理,但深圳约有七成出租屋的房屋存在产权问题,如无法办理登记备案或者租赁关系证明,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入学、公司、企业报关、年审、特种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等20余种事务办理。
为此,深圳拟结合实际,创新实行房屋租赁合同自愿备案制度。5月25日,深圳市法制办对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牵头起草的《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于6月15日前反馈。
建立租赁房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通报制度
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称,此次修订办法,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国家、省、市对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不断加强,先后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了较大调整,导致深圳现行的《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与上位法产生冲突;另一方面,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也需进一步明确,由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承担房屋租赁日常行政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由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房屋基础信息的核查采集,并对发现的租赁房屋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等。
“自2004年出租屋综合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由人口、房屋信息组成的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和隐患信息通报一直是租赁房屋综合管理的有效手段。此次修订,明确建立租赁房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通报制度。”该办负责人表示,该制度一是要求各职能部门依法制定职责范围内,租赁房屋安全监管标准;二是建立信息委托采集制度,即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书面委托人口和房屋管理综合机构采集租赁房屋内相关信息。职能委托部门会同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制定信息核查、采集、通报标准,并参与指导信息核查采集培训工作;三是规定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在核查人口、房屋信息时发现存在治安、消防、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应即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泄露或买卖房屋租赁信息最高罚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强制性规定,且仅将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纳入登记备案管理,无合法产权的房屋禁止出租。这也意味着,将仅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登记,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则未纳入登记管理。
但目前,深圳的出租屋约有70%的房屋存在产权问题,不仅有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居住其中,还有许多法人租赁该类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因房屋产权问题,无法办理登记备案或者租赁关系证明,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入学、公司、企业报关、年审、特种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等20余种事务办理。
此次修订,办法将结合深圳实际,创新实行房屋租赁合同自愿备案制度。该制度既是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落实,却也有别于强制性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
同时,为提高信息采集的效率,进一步保障信息安全,“办法”规定,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租赁房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依法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买卖和非法使用,否则将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办法规定,“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建筑的;被依法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租赁的情形”的房屋不得租赁,否则将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宗5000元罚款;房屋属违法建筑以及存在重大消防、建筑质量隐患的,由规划国土、公安、住房建设等部门分别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将被清理。
办法特别强调,出租人应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原房屋的间是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
如果涉及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或者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宗租赁关系5000元处以罚款;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宗1万元处以罚款;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区政府应当组织依法清理。
“房屋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出租人应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书面告知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居住最多人数。”该负责人说,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其7日内整改;拒不改正的,按实际超出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提意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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