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生孩子后老公出轨 起诉离婚获赔300万元
张某2009年来深圳刚刚20岁,经人介绍认识了生活较为富裕的林经理,林经理比张某年长20岁,林经理经营家具生意,离异,与前妻有个小孩在美国读书。张某与林经理结婚后在2010生育小孩林小某,孩子出生后林经理经常夜不归宿。
张某对林某进行了调查,发现林经理从2011年3月开始就与王某同居,猜测王某应该在2011年9月左右怀孕了。张某找林经理谈话,林经理称他早就想离婚了,他在外面有人属实,外面有人说明感情破裂,更说明应该离婚,林某还以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表示婚姻内他的过错属实,如果离婚他愿意支付10万元婚姻过错赔偿金给张某。
张某认为自己遭受如此大的痛苦,10万元太少了。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取证,2012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林经理与王某,要求法院按照重婚罪处罚林经理与王某。林经理在证据面前无法抵赖,开庭后林经理由于畏惧重婚坐牢,向张某赔偿300多万元,张某撤销重婚诉讼,离婚诉讼案件双方调解离婚。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程度的不同,以及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不但可能构成与他人同居的过错,甚至可以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重婚属于选择自诉的刑事案件,对于掌握重婚事实的案件,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轻微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和解主动权在自诉人手里,相比较报案让公安机关介入,自己提起诉讼使得受害人在案件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律师观点
在部分家庭中,过错方往往掌握家庭财产控制权,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过错赔偿制度,但是对于婚姻过错赔偿的额度往往不是很高,很难达到弥补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程度。这时候,对于掌握了对方重婚事实证据的案件,勇敢的提起刑事自诉,启动我国严厉的刑事惩罚制度往往能够给予对方更大的威慑。
案件启示
与第三者同居,不但构成婚姻过错,而且很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害人一方勇敢的通过刑事自诉制度提起刑事控诉,往往会给对方更大的威慑力,会给对方更大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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