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的通知
各辖区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6〕370号),由于与原有创建标准发生明显变化,为保证我市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我局《2016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深食药〔2016〕70号)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变化
(一)示范街名称改变:由原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统一改为“食品安全示范街”(含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
(二)示范街考核标准改变:具体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附件),主要变化内容有:
1.考核标准表中由原来的18项增加至37项,标准总分值为200分,考核分数达到180分以上的视为合格。需要餐饮和食品流通单位共同接受考核,其中仅食品销售环节管理检查分值独立占25分。
2.街区内100%以上餐饮单位建设“明厨亮灶”(必备条件)。
3.街区内餐饮单位数不少于12个;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均达B级以上,至少一家A级单位(必备条件)。
4.餐饮单位应积极采用“五常法”、“六T法”、“HACCP”等先进的管理方法,功能间、操作区域、设备设施标签标识明显清晰,生、熟、半成品存放容器和用具采用色标管理(占10分)
二、职责分工
市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食品安全示范街内有关餐饮服务单位创建工作;
市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食品安全示范街内有关食品流通单位创建工作;
市局食品药品准入处牵头负责食品安全示范街内有关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工作。
各辖区局依据实际需要调整有关创建分工。
三、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示范工程作为深圳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考核指标之一,是我市市政府近三年来的民生实事内容之一,也是年度考核各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指标之一。由于创建标准极高、且本年度所剩创建时间紧迫,请各有关部门和2016年拟创建的三条省级示范街(盐田、坪山、大鹏)创建组加快进度,按照新考核标准进行创建。同时准备做好本年度的迎检考核准备。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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