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防腐败新规:公职人员特定"借款"需报备
《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条例借鉴国内外预防腐败的相关做法,设立了若干创新性预防措施,包括借贷活动限制制度、从业活动监督制度、违规用人倒查制度等。根据条例,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以往许多受贿案中,在得知东窗事发时,不少官员都会将行贿款“转换”为借款,为自己开脱。比如,事后让行贿人补打借条,再将贿款以借款的名义还给行贿人。今后,贪官的这种伎俩可能行不通了。根据条例,国家公职人员与特定对象的借贷活动有了明确限制,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就必须向单位先“报备”。
条例对公职人员从业营利性活动也有严格规定。公职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务身份的公共性,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近年来,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也是腐败高发人群。条例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干部应当向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说明利害关系,教育说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另行择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其本人应当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予以调整职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如实报告婚姻、收入、房产、投资、借贷、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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