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50万购房款后想弃购 深圳市民追回39万
日前,本报公众微信号“楼市了望”接到市民徐女士发来的求助信。徐女士称,她在南山某楼盘交了50万元购房款,但因个人经济原因决定弃购。由于徐女士与楼盘开发商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如果徐女士弃购,她所交的50万元购房款很可能打水漂。接到徐女士求助信后,“楼市了望”编辑立刻联系了徐女士、该楼盘开发商及相关律师,经过多方协调,成功帮助徐女士追讨回购房款39万元。
在徐女士的求助信中,徐女士称,她在今年3月13日看了南山某楼盘的一套新房,当日便签订了认购书和补充协议,交了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定金、30万元为部分首期款。认购书上明确约定,若购房者不履行合同,定金不退还。同时,补充协议约定,购房者需要在4月11日之前交付剩余的首期款,否则就算违约,所交款项概不退还。由于徐女士资金周转原因,无法再支付首期款,希望放弃购买这套房。于是,徐女士与该楼盘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多次沟通,希望退回已交款项,但都被对方拒绝。已经交的购房款还能否要回?这让徐女士一家十分苦闷。徐女士表示,希望“楼市了望”能帮助自己,拿回部分已交的钱款。
记者了解到,在收到徐女士来信后,“楼市了望”编辑便联系了徐女士所交钱款的楼盘开发商负责人陈经理。据陈经理介绍,首先,徐女士作为购房客户,已经签订了认购书,交了定金,按照认购书的内容规定,定金不退还。其次,徐女士签订了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若购房者终止购房,所交款项50万元概不退还。
经过“楼市了望”编辑与陈经理、徐女士的多次沟通协调,在4月14日下午,徐女士与楼盘开发商方面签订了退款申请书。由于徐女士属于单方面违约,最终退款金额39万元。
据记者了解,由于深圳房地产市场近期较为萎靡,市民弃购的现象越来越多。“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前要谨慎思考,再做决定!”近日,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孙坚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徐女士弃购的案例中,若开发商主张不退还20万元的定金,则开发商应将其余30万元退还给徐女士。若开发商主张不退还50万元的违约金,则徐女士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具体可减少的数额应在确认开发商实际损失的基础之上,多种情况考量下,由法官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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