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土委释疑"土地续期" 深目前执行2013年基准地价
随着深圳市陆续发布有关土地续期方面的规定和解读,土地续期成了街头巷议的热点话题,继而也产生了更多的细节问题。比如:怎么查土地性质?什么是基准地价?在哪里查询基准地价?针对市民关心的这些具体问题,市规划国土委昨日通过在线访谈的方式,一一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记者通过归纳网友提出的众多问题,总结出五个市民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并附上市规划国土委专家的权威解答,供市民参考。
70年到期后怎么办?
核心问题一:目前住宅类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只可以延续到70年吗?70年到期后,深圳目前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或规定?
市规划国土委:目前按国家法律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为70年,70年到期后的政策,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使用期50年商品房如何办手续?
核心问题二:我有一套1993年的商品房,使用年期是50年,现在要出售,对方一看年期是50年,就压价,我的房子能否变成70年使用期的?怎么办手续?要补地价吗?
市规划国土委:我市现有的土地续期政策依据是“两个规定”,分别是:1996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简称1996《公告》)和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文)。
1996年公告采取土地年期按国家规定最高年期自动顺延的做法,解决了1995年9月18日前已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未按法定最高年期出让的土地,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限。
深府〔2004〕73号文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我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问题中提到的1995年9月前的商品房,如果已经与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那么这样的房产适用深府〔2004〕73号文的处理范围,可以在转让时免费续期至土地起始出让年期后的70年。如果属于行政划拨用地,则须补交地价方可续期。
怎样查询土地性质?
核心问题三:按照目前深圳市关于土地续期依据的“两个规定”,判断土地延期是否要补交地价的标准,简单归纳起来有两种情况,主要看土地性质。一、如果土地性质是1995年9月18日前与国土局签合同的土地,可以自动延至最高年限,不用补交地价;二、如果土地性质是行政划拨类,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基准地价的35%才可延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那么1995年以前出让的土地都是行政规拨性质的土地吗?有什么快捷的方式了解房产所在地的土地性质?
市规划国土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不是行政划拨用地。有两种方式查询:1、在辖区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的咨询窗口可以查询;2、在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可以通过电子咨询的方式查询。
基准地价怎么定?
核心问题四:基准地价是什么?请问公告基准地价是当初建房时的地价还是现在的地价?
市规划国土委:我市基准地价是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我市目前执行的是2013年公布实施的公告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查询地址:http://www.szpl.gov.cn/xxgk/tdgl/jzdj/
单套住宅可自行申请土地续期吗?
核心问题五:业主可以自行申请单套住宅的土地续期吗?如果业主不申请,到期了如何处理?
市规划国土委:已取得《房地产证》的业主,可以自行申请单套住宅的续期。
根据深府〔2004〕73号文第六条:到期房地产不办理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消灭,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适用本规定的到期房地产,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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