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卖不合格肉被判刑 卖出120元被判半年
从事生猪屠宰30多年的濮某,在准备杀猪时,发现其中一头猪快死了,于是濮某还是将猪肉卖给了村民,最终卖出120元,而濮某却被判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
浙江从事生猪屠宰的濮某准备杀猪时,发现其中一头快死了却依旧将此猪肉拿到市场卖,买猪肉的村民说猪肉发红,濮某解释猪“中暑”了。濮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6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
卖不合格肉称“中暑”
54岁的濮某从事生猪屠宰30多年。2000年开始,濮某和朋友程某合伙屠宰并分开销售猪肉。
去年9月,濮某、程某和朋友叶某买了7头猪,养在程某家中。三人准备每天杀一头,然后分开销售。9月12日凌晨,濮某准备杀猪时,发现其中一头猪快死了,躺在地上不会动,只剩最后一口气。
濮某拿着分到的猪肉回家,留了部分稍差的肉在家喂狗,剩下十几斤成色较好的猪腿肉拿到了村里低价贩卖。
来买猪肉的村民发现猪肉有点发红,濮某这样解释:这头猪有些“中暑”了,但还是可以吃的。最后,濮某这十几斤猪肉共卖了120元。
遂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检疫,结果显示该批猪肉外观、颜色不正常,确定该批猪肉不合格。
卖肉者被判刑
近日,丽水遂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我本来觉得十几斤猪肉也没什么的,真是吃了不懂法的亏。”法庭上,濮某懊悔不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濮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濮某被判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
提醒:食品安全是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大事,不要为了个人私利做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否则将得到法律的严惩。而对于消费者,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在选择购买食品时也要多留心眼,留意在正规场所,购买有检验检疫标志的食品。
【法律小讲堂】
不合格猪肉卖不得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牵动着普通老百姓的心弦,全社会广为关注,面对今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相应应运而生了,体现了国家治理食品市场和惩治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但生产实践中,危害公众食品安全,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例仍屡禁不止,让广大民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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