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即小三)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个别法院还出现过以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所有制为由、认定赠与有效的雷人案例,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1、 目前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不分份额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无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一方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小三),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即使夫妻实行的是分别所有制,赠与人一方可以说自己赠与的是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但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也不成立: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的婚外情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赠与行为也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普世的价值取向。如果司法对此予以认可、则裁判价值取向是错误的。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或第三方,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该遗嘱涉及被继承人擅自处分了应属于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部分无效;应将共有财产中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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