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房产赠私生女被收回 因公司财产非遗产可撤销赠与
深圳(www.szxxg.com)一男子将3500万的房产赠给自己的私生女,在其死后,妻子将房产收回获法院批准。虽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但是房屋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不是男子的遗产,所以公司有权撤销赠与,将其收回。
深圳(www.szxxg.com)一男子将价值3500万的房产赠与自己的私生女,其死后妻子将房屋收回被告上法庭,不过,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认为,3套房产涉及“赠予”行为,但尚未发生权利转移,仍属新星公司所有,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而非遗产,新星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事件回顾:
2005年1月,谢荣轩还在世时,将其在新星公司占有34.5%的股份转让给了女儿谢赛凤。
2009年谢赛凤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
2009年5月,在谢荣轩去世后,谢赛凤、新星公司作为甲方,袁尧芬的两个女儿作为乙方,袁尧芬作为丙方,三方签署了一份协议书:金中环大厦的3套房归乙方所有,房屋收益须先满足乙方的抚养及教育,乙方满20周岁时,可办理上述三套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2012年12月事情起了变化,新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由谢赛凤变更为其母亲方照琴。
2014年,新星公司向金中环大厦三套房屋的承租人发函,声明袁尧芬无权代表新星公司行使出租人的权利,并将所出租的房屋5.5万元/平方米价格出售。以此推算,三套房屋的价值近4000万。
2014年底,袁尧芬将新星公司、谢赛凤诉上法庭,诉求判令金中环大厦3套房屋所有权归两女儿,并要求新星公司支付房租60万元及利息等等。
法院判决: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并非“遗产” 公司可撤销赠与
2015年7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2009年签署三方协议来看,金中环大厦3套房的权利人是新星公司,而当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已不是谢荣轩,且法律上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不能将新星公司的财产当做谢荣轩的遗产处理。
福田法院认为,新星公司确认三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对其而言未获任何对价,性质是将案涉三套房产赠与原告,但并未登记在原告名下。而《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新星公司在2014年向涉案房产承租人发出通知,取消了袁尧芬的权限,将案涉房产的权利收归自己,实际是撤销了赠与。
不服一审判决,两女儿及法定代理人袁尧芬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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