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法院对沙头角海关七人放纵走私、受贿案一审宣判
昨日,盐田区法院对原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郑小梧等7人放纵走私、受贿以及郑小梧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郑小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陈金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卢超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被告人沙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陈国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建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冯志红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随案移送的受贿款人民币421600元(其中郑小梧人民币227400元、陈金泉人民币45700元、卢超颖人民币25100元、沙曼人民币38500元、陈国荣人民币34000元、陈建基人民币50900元)以及被告人陈国荣的退赃款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小梧、陈金泉、卢超颖、沙曼、陈国荣、陈建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小梧、陈金泉、卢超颖、沙曼、陈国荣、陈建基、冯志红身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多次放纵他人走私,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放纵走私罪。被告人郑小梧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综合在案证据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郑小梧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陈金泉表示考虑上诉,其余各被告人均表示没有意见。
2013年5月,被告人郑小梧开始担任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负责人。之后,其利用该科负责对进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的车辆及所载物资、车上人员携带物品进行监管的职务便利,开始统一安排科室关员放纵走私人员车辆违规超量运载日用杂货出入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并收受走私人员好处费,郑小梧安排邓永宏担任联络人,由邓永宏统一负责收取走私人员的好处费并发给科里的其他关员。
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郑小梧将该科工作人员分成三个组,被告人卢超颖(带班副科长)、沙曼、陈建基等人为一个组,沙曼担任组长;被告人陈金泉(带班副科长)、陈国荣、冯志红等人为一个组,陈国荣担任组长;彭望春(另案处理)、邓永宏(另案处理)、王瑞梅(另案处理)等人为一组,邓永宏担任组长;符传绍(另案处理)担任机动带班副科长,并将走私人员用于走私的车辆编入各组进行分组管理。根据郑小梧的安排,各组的组长负责统一收取各自组管理的走私分子所交纳的好处费,再将好处费转交郑小梧及其小组的其他关员。在值班时,值班关员会统一按照科室事先下发的写有走私人员车牌号码的名单给相应的车辆放行。走私人员则按照郑小梧的要求,按照小车每车次1200元(其中,按闸关员分得500元,带班副科长分得300元,郑小梧分得200元,“公费”200元)、大车每车次1500元以及“管理费”每月5000元的标准将相应关员的好处费分别装入信封,然后统一交给各组组长。
通过上述方式,以郑小梧为首的旅检四科关员共收受走私人员陈建华(已判刑)、张裕明(已判刑)、黄剑文(另案处理)、彭月娥(另案处理)、何志平(另案处理)、何文才(另案处理)、冯楚裕(另案处理)、叶旖毅(另案处理)、邹腾才(另案处理)等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31900元,其中陈金泉收受好处费45700元、卢超颖收受好处费38100元、沙曼收受好处费49000元、陈国荣收受好处费34000元、陈建基收受好处费50900元、冯志红收受好处费4000元。
2014年1月1日晚,侦查机关依法对郑小梧的办公室、沙曼随身携带的手提袋、陈建基及陈国荣的衣柜进行搜查,查获走私人员给予旅检四科相关关员的好处费共计421600元以及记载有时间、人名、金额等内容的信封和纸条。
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郑小梧在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任职副科长及临时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走私人员张元财(已判刑)、陈伟群(另案处理)、冯楚裕、陈建华使用车辆违规超量运载日用杂货出入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提供帮助,分别收受张元财现金35000元、陈伟群现金50000元、冯楚裕现金28000元以及陈建华现金27000元,共计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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