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赁条例拟废止 房屋租赁备案或由强制变服务
深圳市民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这项备受争议的制度很快将终结,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由现在的强制变为政府提供的一种见证服务,当事人可自愿申请。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消息,《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拟在近期提请废止。“深圳市民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这项备受争议的制度很快将终结。
根据条例,房屋租赁关系设立起,当事人应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否则将处以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然而,无论是业主还是租户,备案租赁合同又相当困难。根据条例规定,需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等。
因备案租赁合同相当麻烦 强制备案制形同虚设
在实际办理中,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还要提交计生证明,商业用途的房屋需要质检报告等。除了办理困难,更让房东和租客抵触的是,条例规定,区主管机关要将租赁合同的副本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
为了省去麻烦,兼之要避税,鲜有市民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当前,我市出租屋备案仅一成左右,强制备案制基本形同虚设。办理备案者,多为因小孩上学等特殊情况不得不办。
巨额罚款有失公允 出租屋管理部门也反对
2013年,龙华新区上芬社区一出租屋业主出租房子后未登记备案,被罚款近15万元,在社会上引发争议。
事实上,就连出租屋综合管理基层部门也对条例持有反对意见。龙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就在一份建议中提到,处罚标准实在过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只是作为行政确认类的管理方式,违反这一规定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而动辄十几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罚款有失公允,让出租人难以承受,也对租赁执法工作造成极大困难。
许多街道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业主难找、笔录难做、取证困难等问题,因此尽管绝大部分出租屋没有备案,但能实施处罚的少之又少。
条例废止后,租户孩子要上学需出具相关证明怎么办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由现在的强制变为政府提供的一种见证服务,当事人可自愿申请,具体的政策需经政府部门研究后出台。此外,依托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征收房屋租赁相关税款的问题,也需税务部门研究新的渠道。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于1992年起实施,期间经过四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在2013年,饱受诟病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在此次修订中“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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