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9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广东佛山、韶关、梅州等9个地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即日起施行。
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决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即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东莞、中山等不设区的地级市也享有地方立法权。也就是说,广东除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广州,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珠海、汕头,等已有地方立法权外,其他17个地级市都享有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这些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需要立什么法?
据介绍,佛山拟制定“三旧改造”、市容卫生、市政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韶关拟制定丹霞山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梅州即将启动涉及环保、古民居和水源保护等3项立法工作;
东莞拟制定出租屋和“城中村”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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