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点燃加油站油枪 获刑3年
男子酒后到加油站加油,和加油工人发生争执。男子一怒之下用打火机点燃加油枪。近日,深圳法院对该案进行依法审理,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酒后驾车到油站加油,因小事与加油工人陈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掏出打火机点燃加油枪和汽车油箱。陈某迅速把火扑灭后,还遭到王某殴打。近日,深圳法院对该案进行依法审理,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2月24日21时许,当事人王某酒后驾车,与朋友张某等人到宝安沙井某处油站加油。当时,张某叫加油工人陈某把油箱加满。陈某开始加油后,王某不愿意,执意说只加200元的油。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一怒之下,掏出打火机将正在加油的油枪和油箱点燃。见此情景,陈某赶紧找来灭火器,迅速将火扑灭,所幸没有酿成严重后果。但王某的怒火仍未消,还上前对陈某进行殴打,然后逃离现场。加油站方面随后报了警。
2013年1月8日11时许,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此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宝安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时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加油站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庭审中,辩护人指出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面临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没有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故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不过,鉴于王某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认为可从轻对其进行处罚。王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放火行为被制止之后还动手殴打加油工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在量刑时应予体现。最终,宝安一审以犯放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为缓刑。深圳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已经考虑到上诉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予以从轻处罚,故其请求改判缓刑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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