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区配建车位将归全体业主所有?(4)
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但如何处置并无明确规定。深圳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在处置和操作流程上有明确规定,比如需要经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等方式进行处理。此次的《办法》重点在于明晰权属问题,后续会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布。
如何遏制炒车位现象?
物权法中有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的规定。办法对于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出租等行为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增设停车位不得转让给该项目购房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深圳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就意味着房屋在出售时如带有停车位,需将停车位先售出或赠出。 现实中如何操作还要和产权登记部门研究,但一个原则是房屋产权转移之前要确保车位产权已处理。
《办法》还对每套房屋业主购买停车位个数进行限制。规定在配建停车位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套数的配比不超过1:1时,一套房屋的业主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 限制购买停车位的个数是在停车位资源紧缺的情况下,保证满足业主需要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外《办法》还规定业主转让房屋时,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增设停车位也必须一并转让;增设停车位的设立,需按照规划的相关要求,对于规划中已明确的控制性区域,不能超过其上限。
如何鼓励多建增设位?
一直以来,深圳房地产开发项目附设停车位不计算容积率、不纳入地价的计收范围,不登记发证,也不允许交易。停车设施的建设成本是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所以也导致开发建设主体投资停车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不高,通常选择 低配或少配 。尤其是一些老旧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更少。
《办法》对以往的做法作出了改变。鉴于配建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可约定为开发企业所有,且给予登记发证并允许交易,因此,《办法》根据停车位的不同分类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属于业主共有的配建停车位,《办法》仍然规定免缴地价;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增设停车位,在计收地价时适当给予优惠,按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基准地价的20%收取。
计收增设停车位的地价,除了确定地价标准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要素就是确定地价计收的面积。由于《办法》将停车位规定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且仅增设停车位计收地价,为此,《办法》在确定增设停车位收取地价的面积时,按照标准停车位的占用面积与增设停车位个数的乘积计算,以增强增设停车位地价计收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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