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区配建车位将归全体业主所有?(2)
《办法》规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对停车位的权属进行约定,根据停车位的不同分类分别约定权属。其中,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则可约定为开发企业所有。
占用业主共用的公共场地、道路建设的地上停车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均应当纳入配建停车位的范围,归全体业主共有、共用。
每户一般只能买一个停车位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办法》规定可对增设停车位依法进行销售的同时,对增设停车位做出一定限制:增设停车位只能出售、出租给本项目的业主;在配建停车位数量少于房屋套数时,一套房屋购买人只能购买一个增设停车位;业主转让房屋时,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增设停车位也必须一并转让;增设停车位的设立,需按照规划的相关要求,对于规划中已明确的控制性区域,不能超过其上限。
增设停车位收取20%地价
《办法》规定,配建停车位不计收地价。增设停车位计收地价的面积按标准停车位的占用面积计算。地价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基准地价的20%收取。
《办法》强调,无论是配建停车位还是增设停车位都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予以确定。除此之外,任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位位置和使用功能的行为都属违法。若有擅自违法改建停车位或改变停车位使用功能的行为等,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仅针对新建项目停车位的权属界定
《办法》适用于《办法》出台后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已建成、已销售的项目,将另行研究制订历史项目的停车位权属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要点
小区停车位分类
●分为配建和增设两种。
●配建停车位是指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开发项目必须建设的停车位。
●增设停车位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建停车位以外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物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位。
小区停车位权属
●配建停车位约定归全体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用的公共场地、道路建设的地上停车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均应当纳入配建停车位的范围。
信息首发:深圳小区配建车位将归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