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3年垫付欠薪7089万元
据悉,2011-2013年期间,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启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欠薪案件178宗,垫付金额7089万元。
3年垫付欠薪7089万元
据悉,经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欠薪隐匿或者逃逸的认定范围、明确了欠薪垫付申请受理管辖权限等。
据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统计,2011-2013年期间,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启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欠薪案件178宗,垫付金额7089万元,涉及员工1.36万人,对切实保障员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据悉,2008年4月1日,深圳率先在全国实施欠薪保障制度,依法设立欠薪保障基金,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合法权益。
欠薪逃逸认定范围10月起将细化
随着深圳对企业负责人欠薪隐匿或逃逸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某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规避刑罚,只通过代理人出面接受调查但不达成支付欠薪协议,在人力资源部门再次通知后,仍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接受调查。
为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制度,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增强《条例》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欠薪隐匿或者逃逸的认定范围。其第26条规定,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或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但在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可视为欠薪隐匿或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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