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欠薪保障条例出台细则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更便利
企业破产倒闭,员工的欠薪问题往往令地方政府头痛不已,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深圳市于1997年率先在全国实施欠薪保障制度,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为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制度,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早在1997年1月1日,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考虑,深圳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成为国内最早一个通过人大立法,为劳动者欠薪提供垫付保障的城市。
依据《条例》规定,深圳市率先在全国实施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当用人单位(不含个体户)拖欠员工工资,且具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两种情形之一时,由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然后代员工继续追偿已垫付的欠薪。
2008年6月,深圳又结合经济形势的发展,对欠薪保障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400元欠薪保障费,这部分费用加上财政补贴与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共同构成欠薪保障基金,用于欠薪垫付。
规定时间内未达成支付欠薪协议
认定企业隐匿或者逃逸 员工可申请欠薪垫付
随着深圳市对企业负责人欠薪隐匿或逃逸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某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规避刑罚,只通过代理人出面接受调查但不达成支付欠薪协议,在人力资源部门再次通知后,仍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接受调查。
为解决上述问题,《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或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但在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可视为欠薪隐匿或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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