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欠薪保障条例出台细则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更便利(2)
根据《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相关用人单位的员工可依法申请欠薪垫付,而相关用人单位则承担欠薪隐匿或者逃逸相关的法律责任。
细化规范《条例》的覆盖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欠薪垫付申请受理管辖权限。为提高效率,明确责任,方便劳动者就近享受欠薪保障服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欠薪垫付受理范围。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为避免发生争议,《实施细则》建立欠薪垫付申请受理管辖权限协商和指定管辖机制。《实施细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之间因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先接受欠薪垫付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提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管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5名以上员工同时申请欠薪垫付
应当推选员工代表收集资料
为提高群体性欠薪案件的处理效率,《实施细则》明确了集体欠薪垫付申请程序。
《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5名以上员工同时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的,应当推选员工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员工代表负责收集、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配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并负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进一步明确欠薪月数的计算方式
在申请欠薪垫付前,员工往往会因欠薪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为充分保障员工获取劳动报酬权利,《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欠薪月数的计算方式。
《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欠薪月数以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计算。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期间不计算入前款规定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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