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操作指引(2)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619元标准,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上限为15654.8元,该标准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并将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每年进行调整。因此,若职工工资计税基数为N元,个人缴付年金比例为M,则税前扣除额计算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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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扣缴义务人的要求
建立年金的单位将超出标准缴费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3.对代扣代缴申报的要求
年金缴费申报流程与正常 工资、薪金所得 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总体无异。企业进行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注意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 允许扣除的税费 栏。
(1)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软件)申报时,应在 正常工资薪金收入 模块,将个人实际缴存的年金填入 年金(个人部分) 栏目,系统自动计算并填入 允许扣除的税费 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2)使用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时,企业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填入 允许扣除的税费 栏,并将应征税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环节个人所得税申报
1.税款计算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年、按季、按月领取的年金,均可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对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薪金所得税率纳税。如果是一次性领取,除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进行纳税外,其余情况都应将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额纳税。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参与年金计划并缴费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领取的,仅需就1月1日后的年金账户余额中的新增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待遇中属于1月1日前留存的缴费及收益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均不属于免税范围。
2.对扣缴义务人的要求
托管人通过年金托管账户向年金领取人支付年金待遇,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纳税。托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实际管理企业年金业务、直接接收受托人及账户管理人指令的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代扣代缴申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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