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调整部分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对部分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调整,提高对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月扣除上限额。此次调整,是地税部门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依据市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62619元)进行的年度例行调整。市民在取得上述收入时,将可享受更多的免征或税前扣除额度。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高至187857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从177030元提高至187857元。对于超过的部分,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存的三险一金)&pide;工龄-费用扣除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其中,工龄是指解除该劳动关系时的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如:李先生工作15年后被企业解雇,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同时,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了3000元的 三险一金 。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应纳税额可分两步进行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300000-187857-3000=109143元;2.应纳税额:[(109143&pide;12-3500)×20%-555]×12=6768.6元。
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扣除上限额提高至1878.6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这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在缴存公积金的时候,其用于计算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15654.8元,同时其缴付的比率不能超过12%。对于超过比例或标准缴存的,需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李先生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000元,其今年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15%,则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20000×15%=3000元,缴存基数与扣缴比例均超过的标准,则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15654.8×12%=1878.6元。而若李先生今年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10%,则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20000×10%=2000元,但其缴存基数超过了规定标准,故可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15654.8×10%=1565.5元。
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每月扣除上限额提高至626.2元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因此,在计算个人缴费税前扣除额时,必须同时满足工资计税基数不超过15654.8元,比例不超过4%两个条件,扣除最高限额为626.2元。
例如:李先生工资计税基数为N元,若其按M比例缴付年金,则税前扣除额计算如下表所示。
工资计税基数 缴付比率 允许税前扣除额
N15654.8M4% N×M
N15654.8M>4% N×4%
N>15654.8M4% 15654.8×M
N>15654.8M>4% 156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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