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同城置换条例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从今天起到本月2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规定了四点要求,达到后即可符合申请条件。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至6月21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办法,面向社会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进行同城置换,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租房不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同城置换办法
适用社会配租家庭
该《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相关活动,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该《办法》。
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租房置换平台,对全市公租房置换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及续租审查等相关工作。
根据上述《办法》,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置换申请人均是在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二)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且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未进行过置换活动;
(三)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
(四)置换申请人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按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分别持《通知书》与原配租单位解除租赁合同,并与拟置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单位按照置换后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其原合同剩余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置换。
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人的原配租单位为同一部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置换申请人可直接向该部门提出置换申请,符合置换条件的,由该部门直接解除原租赁合同,并与置换申请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录入置换平台数据库,向社会公示。
违规者将按相关法规处理
并收回其公租房
置换完成后,原配租单位继续负责对置换申请人户籍、家庭人口及住房等信息变化的日常监管,现配租单位负责对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的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未按照《办法》开展的公租房置换活动视为擅自互换,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中,置换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则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收回违规置换各方承租的公租房,并将其载入不良记录。
信息首发:深圳公租房同城置换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