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向纵深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截至今年4月30日,深圳新登记商事主体达138.3万户,同比增长228%。商事登记制度改革3年来,深圳依旧保持先行先试,率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在全市推行一系列“宽进严管”的监管举措,等等。一系列举措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向纵深,在全国起到引领作用。
深圳改革为全国探路
办执照所要的大多数许可证、资质证、审批文件都不需要了,场地证明、验资报告也不要了。企业运营中,定期申报的麻烦少了,年检不用发愁了。同时,企业申报方式便利了,在家上网就行……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3年来,多项改革陆续跟上。2013年8月1日,实行全流程网上登记以来,我市通过网上登记等信息化方式,将企业登记从窗口转到网上,提高了登记便利化水平,审核效率提高100%以上。2014年,市政府公布《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12项前置审批,117项后置审批),以及各部门配套的后续监管办法,如今已初步建立起“谁审批、谁监管”体系。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起到了引领作用。2014年3月1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基本思路与深圳的改革高度一致。此项改革还推动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做出了12处修改,2014年3月1日又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作相应修改。全国人大根据《公司法》的修改,还对刑法相关条款作了新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与深圳已率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高度一致。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近一年来,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步伐越来越快。
2015年7月1日,我市正式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三项全国改革试点,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马兴瑞为企业颁发了全国首张“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深圳初步构建起高效、便捷、低门槛的大众创业服务平台。自此,我市企业从登记到注销、从企业名称申报到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全过程均可网上完成。创业者足不出户,在网上一次申请,3至6个工作日便可取得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一照四证”功能的新版营业执照。此举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活力。截至4月30日,全市新登记商事主体138.3万户,同比增长228%;全市累计实有商事主体230.69万户(包含分支机构),入驻前海企业79673户。
如何进一步把改革推向纵深?据深圳市企业注册局介绍,下一步的重点是在在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目前,已结合前海蛇口片区实际,起草了改革试点方案,将现有的后置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转移、加强准入监管进行分类,其中60项纳入“证照分离”的改革清单。同时,以全市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基础,再造各部门的许可审批流程,切实解决现有的部门审批互为前提等问题。
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如何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以信息驱动和信用约束为支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为今后改革的重点。
据了解,我市已建成了全市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打通了市、区、街道三级信息传输渠道,建立信息驱动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另外,我市商事主体公共信用数据库已集成267万家(含注、吊销企业)商事主体共5.3亿项信用信息,并与深圳个人征信系统、金融征信系统实现了连接和信息共享;在新版营业执照上印有“深圳信用”字样的二维码标识,与商事主体的社会信用代码匹配,公众扫描二维码即可网上查询商事主体的实时信息。
同时,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还计划建成一键查询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这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新尝试、新突破。该平台将充分整合市市场监管委的信用信息资源优势,打造“一站式”信息查询窗口,包括商事登记簿、年度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六大查询板块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年度报告报送两大互动入口。届时,将实现互联网上商事主体信息的一键查询、一览无遗。
下半年,市市场监管委还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商事主体信用监管规定”,明确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的公示,以及违法失信者在市市场监管委办理商事登记等各项业务时受到的约束和限制;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中心计划出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推动全市落实后续监管办法并制定具体措施;由市发改委统筹实施可以覆盖政府各部门的信用“一张网”工程,市经信委则负责“一张网”公共信用平台建设,市公共信用中心具体负责“一张网”日常业务管理,由市政府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归集和使用实施绩效考核,消除政府部门现存的信息孤岛现象,有效落实政府部门在信用建设、失信惩戒上的责任。据悉,我市拟将企业严重失信信息向银行、保险、证券、商业征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放,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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