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蒙冤者登报致歉 安徽高院开先河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刊登公告,向在“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致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学者称此举应属全国首例。
上述公告显示,2012年7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邱超等19人向我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我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向财新记者介绍了该案详情,去年京衡律师集团成功辩护了亳州兴邦公司43人非法集资发回重审案,最终21人无罪。此后,他同王录春律师接受委托,为其中的17人申请国家赔偿,经过听证开庭,安徽高院裁定赔偿17人共计430余万元,近期各申请人已陆续收到赔偿款。
但受限于赔偿标准上限,赔偿款并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所受损失。国家赔偿标准低一直备受争议,包括一些法院和政府人员,也认同标准不高。如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5年这一赔偿的具体标准为每日219.72元。
余超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多数是兴邦公司的财务人员,有的年轻女性被关押时孩子只有几个月,还有个别当事人受此案影响导致婚姻破裂。为安抚当事人情绪,当时律所曾建议安徽高院赔礼道歉,并向其发出了法律意见书。
但当亲眼见到致歉公告时,余超仍颇感意外,“在报纸上向蒙冤人发表致歉公告。无论勇于纠正错案,还是公开道谦,亳州中院和安徽高院的勇气都值得称赞!”
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和余超律师均表示,目前上述法律只规定了“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没有就具体形式作出规定,安徽高院予以国家赔偿后登报道歉,此举应属全国首例。
在制度建设的意义上,杨建顺分析,伴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以后,相关制度建设的精细化、实效化成为重要课题。因此他认为,仅规定“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不够,还需要在具体手段保障方面多下工夫。
杨建顺还表示,登报道歉这种形式更有助于明确表示知错改错并为之消除影响的诚意。“从观念更新意义来看,高院予以赔偿后登报道歉,有助于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统一起来,从观念上确立‘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价值。”
亳州兴邦非法集资案因涉案金额高达35.6亿元曾广受关注。2010年1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3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高院。安徽高院作出了维持吴尚澧死刑的判决,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邱超等19人也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
然而2012年11月1日,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进行审理严重违法”等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1月,亳州中院大幅改判,原审获死刑的吴尚澧改判获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多名被告人被判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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