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车祸司机被鉴定精神障碍 专家称或从轻
刑事诉讼法专家、南师大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即便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免除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就目前来看,6·20车祸肇事者王季进极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建明教授表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鉴定结论看,肇事司机王季进属于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样的精神病人,不发病其行为状态与常人无疑,但发病时就难以完全自控。
然而,王季进被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时,距离案发已经有多日,还能对他事发时的精神状况准确鉴定吗?李建明教授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一套完整、严格而科学的程序,通常会结合当事人事发时的表现、事发后的行为以及日常言行举止等进行综合检测鉴定。当被鉴定的当事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比如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过路口时,他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精神疾病的发作,使得他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这样就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从已经披露的情况来看,王季进开车前曾情绪异常,目击者说他不断讲‘烦死了,烦死了’。事发后,一个人跑到桥底下躲起来,被带到派出所后出现以头撞墙、撕咬民警等行为,极不配合调查,警方不得不给他戴上头盔进行约束。”李建明教授说,这些异常表现,与司法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印证的。
王季进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他的定罪量刑会有什么影响?李建明教授说,定罪量刑必须用证据说话,依法进行。此前,南京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依法批捕,是根据他超速、闯红灯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等情形来定的。这个罪名属于过失犯罪。如今,经司法鉴定,王季进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就排除了他在案发时存有主观上的故意,也不能以量刑更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了,因为后者属于故意犯罪。
李建明教授指出,交通肇事罪,根据后果和情节,通常量刑分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至7年有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层次。根据目前各种要素,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定罪,他面临的刑事处罚不会超过7年,再考虑到他的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会被减轻处罚,量刑估计3年到7年之间。
对话当事方王季进的妻子:
刚从悲伤中走出来, 不愿再提旧事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南京光华路上的五洲家具装饰广场,找到石杨路“6·20”宝马车肇事案的宝马车主王季进经营的五金器具店,在事发后关门多天的店门,在事隔两个多月后,已正常营业。店里一名中年男子正在选购水暖器材,而接待他的是王季进的妻子,负责打下手配货的是王季进的父亲。
在售货时,王季进的妻子麻利地记录着顾客的需求,填写了足足两页单据。期间,她还不停接听电话,询问客人要货的型号及数量,一边在另一页纸上记录下来,并安排王父送货。从记者在她的店里等待约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观察,王季进的妻子处事麻利精干,说话十分得体,可能是经营该店多年,生意方面的事已足够熟练。这一单生意,她按这位熟悉顾客的要求,免掉了20元钱的零头,让顾客满意而归。而一大袋水暖器材、一捆长短不一PVC管和两纸箱货物,也在王季进父亲的帮助下,送上了顾客的车。
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这位略显瘦削的女子眼睛显得黯然,与之前接待客人的神色有强烈的反差。她甚至都不愿意正视记者,低下眼睑,告诉记者,她不愿意再提往事。“好不容易从悲伤中走出来,不想再提过去。”她说,对于记者提起的她丈夫被鉴定为受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她肯定地说,没有接到过公安的通报,也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然后就不再说话。
死者薛某父亲:仍在苦苦等处理结果
下午5点多,记者联系了“6·20”车祸案中,马自达车主薛某的父亲薛先生,对于记者有关公安部门对于宝马车肇事人王季进的鉴定结果,薛先生很惊讶地称,他还不知道。
薛先生称,自从儿子走后,他们一家一团糟,至今仍然无法摆脱悲痛。而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及赔偿一事,至今也没有任何说法。“也就收到了肇事者家属垫付的孩子后事处理的费用,就一笔5万元,其它的没有任何说法。”薛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也只能是一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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