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表示:影院禁止“外带食品”属侵权行为
电影即将开始,观众在检票口被告知不寄存外带食品就不能入场。记者在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调查发现,这一涉及消费者的 霸王条款 依在一些影城大行其道。
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该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该予以制止。
霸王条款 依旧,观众忍气吞声
3月上旬,记者曾两次来到CGV星聚汇影城呼和浩特中山路店,发现这里的工作人员仍不许拎有外带食品的观众入内。一些观众很不满意,但为了顺利入场,只好忍气吞声先去寄存外带食品。
该影城主管成利君告诉记者,影城禁止外带食品是 行业规定 ,在她先后供职的万达和CGV星聚汇影院中,这个规矩始终未破。无论在哪,她都是这个规定的忠实拥护者和坚定执行者,为此也没少和观众费口舌。
CGV星聚汇影城呼和浩特中山路店店长刘峰表示,影城禁止外带食品是行业内的一项规定,初衷是为了保持观影环境。
我每次去万达影城观影时都会将外带食品塞进包内带入影厅,这样他们就没有办法了。 观众高女士苦笑着告诉记者,对于这种迫不得已的行为,她总觉得哪里有点不对劲。
该店值班经理萨日娜表示,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影厅已不再强行限制,观众只要不带有异味的外带食品,一般都可以入内。
一份公开资料显示,仅万达院线在2013年爆米花品项收入就高达3.9亿元。一些观众认为,影城自售食品的高额利润或许是不许外带食品的重要诱因。
影院单方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界人士认为,影院属于经营文化产品的企业,无限制或要求观众行为的权利,因此 谢绝外带食品 等规定是单方面约定。
消费者从影票购入时起,即与影院形成消费合同法律关系,观影是该合同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华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协议,影票背后的 谢绝外带食品 等字眼是影院单方设定的内容,是强加给消费者的 霸王条款 ,属无效条款。
张献华认为,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张献华表示,如果影院以观众带外购食品为由,限制或拒绝持票人进入影院观影,导致消费者无法顺利观影的,这是对持票人合法消费权的侵害,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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